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按
當月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按當月給付新台幣參
佰元、逾期三個月以上,按月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