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37號原告 林仲豪 (住居所不明)
葉佩芯 (住居所不明)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釗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㈠原告之地址。㈡被告「陳釗銘之大兒子」、「陳釗銘之二兒子」、「陳釗銘之媳婦」之姓名及地址。㈢本件訴訟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記載原告之地址,被告「陳釗銘之大兒子」、「陳釗銘之二兒子」、「陳釗銘之媳婦」之真實姓名及地址,亦未具體載明本件訴訟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因事實之時間、地點及行為態樣等等),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起訴之對象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之地址(原告地址如有保密需求,得敘明具體事由聲請之),被告「陳釗銘之大兒子」、「陳釗銘之二兒子」、「陳釗銘之媳婦」之姓名及地址,以及本件訴訟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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