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3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塑膠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204公克、驗餘淨重0.119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柏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204公克,因鑑驗用罄0.0012公克,驗餘淨重0.119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412號卷,第51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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