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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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原告CONCORDW.法定代理人 蔡舜君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阿治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669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萬600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0年2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622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萬4812元(計算式:146000X29.62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867元,原告僅繳納4萬3669元,尚欠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