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弘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弘偉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弘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於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通知、送達證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附卷可稽,復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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