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 簡政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花明財柯翔育 間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當事人之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規定於同法第116條第1項。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經查:原告99年10月3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並未記載
請求被告花明財、柯翔育連帶給付新台幣1,152,000元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以利本院判明原告據以請求裁判之範圍,並利被告之答辯。如逾期未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訴訟標的(即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請編號列載日期、內容、金額)。
㈢證物影本(請編號並與前揭項目及金額相符)。
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
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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