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告 陳聰傑 被告 黃世燾 被告 黃逸洲 被告 劉黃麗菁 被告 黃陳錦雀 被告 黃斐珍 被告 黃斐楓 被告 吳育秀 被告 黃皇博 被告 黃苓舫 原告與被告黃世燾、黃逸洲、劉黃.斐楓、吳育秀、黃皇博、黃苓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