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 簡政平 被告 花明財
柯翔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花明財、柯翔育連帶給付新臺幣1,15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