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起造人名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李瑞玫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被告 李瑜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起造人名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