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孟穆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孟穆於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四一號、一00年度簡字第一二八號刑事簡易確定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孟穆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以99年度簡字第3141號、100年度簡字第128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5078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7日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0年8月25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於100年9月13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 莊孟穆前 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2月8日以99年度簡字第3141號、100年度簡字第128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5078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惟受刑人莊孟穆於緩刑期前之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7日、99年10月18日即因故意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判處受刑人莊孟穆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年5月;又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100年9月13日確定在案,有上揭刑事簡易確定判決、刑事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憑,則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所受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