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苗栗縣後龍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柯清 相對人蔡 松芽
朱綉梅 洪睿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
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 蔡松芽 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魏佑卿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1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魏佑卿即於102年11月19日邀同相對人蔡松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2年11月19日起至117年11月19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8年7月1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28,28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朱綉梅、洪睿和分別於105年12月27日、107年8月10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3月25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後龍鎮│崎頂││268-3││117│全部│所有權人:蔡│││││││││││松芽。│├─┼───┼────┼───┼──┼────┼─┼──────┼────┼──────┤│2│苗栗縣│後龍鎮│崎頂││268││2240│全部│權利範圍:洪│││││││││││睿和2240分之│││││││││││1908、朱綉梅│││││││││││2240分之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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