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告 陳美娟 000000000000000被告 潘建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