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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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郭培瑗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被告 李柏億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2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柏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郭培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440 號(110.09.03)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547 號裁定(111.03.1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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