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薏瑾(原名:朱慧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3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