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寅工程行即 簡士然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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