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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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9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   告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月6日上午十時整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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