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確定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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