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繳納現金(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7000329號)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3份、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