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98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乙○○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人 陳玫伶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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