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 陳美華
呂陳金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被告 陳進旺 訴訟代理人 李榮林 律師被告 陳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以被告陳再興之利害關係人地位,起訴請求:㈠先位聲明:1.被告間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買賣行為(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9月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2.被告陳進旺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再興所有。㈡備位聲明: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價金應由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增加為1,350萬元。經核原告先位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為系爭不動產價值,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利益扣除被告陳再興應返還買賣價金650萬元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即1,756萬3,42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35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定之,即壹仟柒佰伍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24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0。
2.房屋: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權利範圍1分之1。共有部分:同小段2585建號,權利範圍30分之1。
附件: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之公示資料,本件不動產同一區段、門牌、交易年月、坪數、屋齡、建物型態最相近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價約為25萬922元,復參以系爭不動產面積為
95.9平方公尺(計算式:89.56+6.34=95.9,見卷附建物登記謄本),則先位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56萬3,420元《計算式:(250,922×95.9)-6,500,000=17,563,420,元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