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重吉
劉純吉嚴侯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77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重吉、劉純吉、嚴侯強3人於民國10
8年5月4日22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因與告訴人 游佳倫 發生口角糾紛,而基於傷害之共同犯意聯絡,共同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多處挫傷及撕裂傷、上唇撕裂傷、右頸挫傷、牙根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上開行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游佳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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