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45號聲請人 廖文玲 即 李阿美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阿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李阿美之繼承系統表。
三、李阿美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四、台端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影本,且股票繼承人欄位有更改,請提出改寫處蓋有繼承人印鑑章之遺產分割協書正本。
五、請具狀陳明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1512股與掛失證明股數1000股不符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