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鄭文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沒字第291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此項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執行沒收裁判時,應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而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122條第2項亦有明定。其次,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受刑人之親友贈與受刑人之財產,亦屬受刑人之財產,二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裁判而須追徵應沒收物價額時之強制執行標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7號、109年度台抗字第5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監獄行刑法第46條、第49條第1項、第55條第1項、第58條等規定,受刑人在監之必要給養及醫治均由國家負擔,無須由受刑人自行購置生活必需或支付醫療費用,是檢察官執行沒收追徵而以受刑人之財產抵償時,原則上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餘地;惟於監獄實務上,在監(所)受刑人為達其基本生活需用,仍有其他因基於醫療及生活必需而須自備金錢之情形,故檢察官執行沒收時,自有酌留此項費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而關於受刑人每月生活所需金額之標準,有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謂:除部分收容人具特殊原因、醫療需求等因素,應由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外,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可參。
三、經查:
㈠、受刑人鄭文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24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執行追徵如附表「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犯罪所得,以臺北地檢署109年8月17日北檢欽分109執沒2919字第1090000000號函,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就受刑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於41,400元範圍內,酌留其在監每月生活所需費用3,000元後,餘款匯送該署辦理沒收追徵(即本案執行命令)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沒字第2919號執行案卷全卷查核屬實,堪可認定。
㈡、又受刑人雖以:其保管金來自於母親之給予,並非犯罪所得,對之扣繳有違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應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之誤繕)規定及行政法(應為行政執行法之誤繕)第3條規定云云,指摘本案執行命令有違法或不當者。惟本案受刑人之部分保管金雖係其母親救濟受刑人而為之贈與,然已屬受刑人之財產,揆諸前述說明,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裁判而須追徵應沒收物價額時之強制執行標的。且受刑人現在監服刑,日常膳宿及醫療之基本生活需求皆由監所提供,而無須由受刑人支付,則於執行沒收時,原則上本無酌留生活費用之必要,然本案執行命令中,尚且函示應酌留受刑人每月在監生活所需費用3,000元,顯已考量受刑人在監日常生活所必需,而不致使其陷於窘境之情,亦兼顧執行沒收追徵裁判之實益性,允無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或逾越執行目的之情,更難認有過苛執行之虞。況上揭沒收之執行因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後,已無餘額可供扣繳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4日中所總字第10900000000號函可憑,故受刑人前開聲明異議內容,委無足採。
㈢、是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本案執行命令所為沒收追徵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請求准予保留保管金額,僅以在監工作收入勞作金額扣繳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判決主文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240號鄭文琪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信用卡簽單上偽造之英文署名(英文字跡無法完全正確辨識)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蘋果廠牌型號IPHONEXSMax256G金色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