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海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海欽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廖海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竊盜等科刑紀錄(尚不適用累犯
之規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此次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再囿於貪念而竊取財物,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衡酌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僅新臺幣157元,業已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足佐,暨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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