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桃小字第129號
原   告 圓堡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阿緞
訴訟代理人  李顯慶
被   告 羅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亞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街○巷○○弄○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即圓堡社區(下稱系
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立之
社區規約(下稱系爭社區規約),被告應按月繳納管理費1,
500元。詎被告積欠自民國102年5月至103年3月(共計
11個月)之管理費16,500元未給付,迄今積欠管理費已逾2
期,經原告催討,被告置之不理,爰依系爭社區規約及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管理費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00元,及自103年3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催告函、現任主委選任會議紀錄、欠
管理費繳明細表、系爭社區規約等件為證,經核無訛。且被
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系爭房屋
所在社區各項公共設施之有效運作,並確保社區之安全,有
依系爭社區規約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而被告自102年5月至
103年3月積欠11月份之管理費共計16,500元,經原告限期
催繳仍未繳納,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16,5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
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自
102年5月至102年9月未給付之管理費,共計7,500元,
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3年2月18日送達被告之受僱人而生
送達及催告效力,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自103年3月25日為利
息起算日,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20頁、第33頁),應屬可採。另原告於本院審理
時追加請求被告給付自102年10月至103年3月未給付之管
理費,共計9,000元,此部分請求應以103年3月31日將本
院103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寄存於被告公司主事務
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依法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
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是本件原告擴
張聲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同年4月11日,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又被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聲請再開
辯論,本院亦認無必要,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沈佳螢
附表:
┌─┬─────┬───────────┐
│編│金額│利息及利率│
│號│(新臺幣)││
├─┼─────┼───────────┤
│01│7,500元│民國103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02│9,000元│民國103年4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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