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送達代收人 胡祖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博淵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被告游博淵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