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詰源 等32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劉詰源、 劉賴素心劉玟妤 、劉 陳碧雲劉長仕 、劉美
  媛、 劉美玲陳照惠劉季鑫劉愷俐劉婉俐劉懿頴
   劉炎吉 、陳 劉素娟林劉彩劉嬌劉金泉劉溢煉 、劉秀
  美、 劉淑禎劉書豪劉秀堅劉湘瑩劉怡敏劉嘉倩
   劉林照劉仁楷劉秀滿劉時菖劉建緯 、黃 劉清雲 及劉
  清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陳明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被繼承人為
  何人?並補陳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三、陳明上開各繼承人應繼分明細表。
四、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調解或裁判費。
五、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補陳狀繕本(後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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