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騰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市○區○
○路0段0號前,亦有新竹市警察局103年7月22日竹市警
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足憑,均非屬本院轄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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