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宋佳妮 即SokSamphors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告 洪達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案號:106年度花補字
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5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