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翁盟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金大未來
  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
  8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7,56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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