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高進峯
被   告  張利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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