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高進峯
被 告 張利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淑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高進峯
被 告 張利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