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旗小字第2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許永裕
被 告 李秀婷
李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0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