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侃
鄭勝渠選任辯護人蔡榮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是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