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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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文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文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計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孫文宏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刑接續執行,於105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593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6月15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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