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9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康家榮 相對人 杜忠義 債務人 杜坤 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杜忠義、債務人 杜坤再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2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杜坤再於105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12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杜坤再自106年9月起發生退票事宜,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2,249,000元及利息,債務人杜坤再並經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59號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確定在案。為此對相對人杜忠義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杜坤再及相對人杜忠義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杜坤再、相對人杜忠義,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杜坤再、相對人杜忠義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9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52│1.29│174分之2││├───┴────┴────┴──┴────┴────┤││所有權人:杜坤再、杜忠義,權利範圍各174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753│638.88│174分之2││├───┴────┴────┴──┴────┴────┤││所有權人:杜坤再、杜忠義,權利範圍各174分之1│├──┼───┬────┬────┬──┬────┬────┤│003│臺南市○○○區○○○段│788│97.90│全部││├───┴────┴────┴──┴────┴────┤││所有權人:杜坤再、杜忠義,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4│臺南市○○○區○○○段│841│3228.23│174分之2││├───┴────┴────┴──┴────┴────┤││所有權人:杜坤再、杜忠義,權利範圍各174分之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4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24│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42│46│5.│94│平│加強│8.│平│全部│││8│北汕尾二路80│南區科工│加強磚造│.9│.8│11│.8│方│磚造│20│方│││││0巷9弄4號│段788地││2│5││8│公│││公││││││號││││││尺│││尺││││├──────┴────┴────┴─┴─┴─┴─┴─┴──┴─┴─┴───┤│││所有權人:杜坤再、杜忠義,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