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5年6月12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借款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其中30萬元之借款,約定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其中120萬元之借款則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加計年息百分1.48,計為年息百分之3.57,(嗣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現為百分之4.12),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逾期清償除視為全部到期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自97年4月12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依約喪失期限利益,為此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本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授信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表、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復不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1,072,3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1,692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合計為12,292元。本件被告既受敗訴判決,自應連帶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俊岳┌─────────────────────────────────────────────────────┐│附表:97年度訴字第258號││(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利息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利息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年息%)│(起至清償日止)│├──┼────────────┼────────────┼───────────┼────────────┤│001│156,545元│97年5月12日│7.5│97年6月13日│├──┼────────────┼────────────┼───────────┼────────────┤│002│915,761元│97年4月12日│4.12│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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