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02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欲請求之利率為何?(如未經約定,其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如有約定,請檢附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