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建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
爭房屋租賃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第
15條即可得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依原合意
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
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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