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陳明 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文宏 、 林姿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究係本於
何項法律關係為主張?被告間係共同給付或連帶關係?亦應
一併陳明)所提書狀應另備繕本2份各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