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原 告 曾乾奇 即北富當鋪
訴訟代理人 劉應龍
被 告 薛敬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曾乾奇即北富當鋪」之記載,應更正
為「曾乾奇即北富當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