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挺鈞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劉乃華
被   告  邱惠欣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瑪利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 邱榮祖 」之記載,應更正為
邱榮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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