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金碧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秋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為裁判效力,即與該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無所妨,自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決、最高法院18年台上字第1885號判決足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為:「被告 邱建 勲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8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就上訴人部分並無不利之處,自無上訴利益,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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