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建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秋湧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9,600元【計算式:(起訴時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5,500元/㎡×面積59.00㎡)2,094,500+(起訴時高雄市○○區○○段○○段00○號建物課稅現值)95,100元=2,18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