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 莊陞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惠雅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上國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為期明瞭該事件,需民國109年2月18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國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