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調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永春 代理人(法 高逸軒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彭郁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鄭伊舒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胡家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兼上六人法定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興諺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上午10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張永春聲請人代理人高逸軒律師相對人代理人蔡興諺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願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之還款分配表所示之總金額,並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共分114期,年利率6%,於每月10日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每月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還款方式如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按月向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柒元,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還款分配表中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撥付予其他相對人即債權人。
三、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本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完畢時,相對人即債權人其餘債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張永春聲請人代理人高逸軒律師相對人代理人蔡興諺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甄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