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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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黃瀞瑢 相對人 陳裴章煒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易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6號調解(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4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黃世維書記官謝佩真調解委員趙清文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黃瀞瑢相對人陳裴章煒在場人 蔡雲卿 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該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強制險由聲請人申領),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12萬元予聲請人收受完畢(聲請人:黃瀞瑢),餘額18萬元,自108年12月起,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1萬元至110年5月5日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台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000-0000、戶名:黃瀞瑢、帳號:000000000000號),上開給付若累積三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應於上開金額清償完畢後,5日內向法院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如屆期未提出,經相對人10日內以手機簡訊(0000000000)方式催告後,3日內仍未履行,則應向相對人賠償32萬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黃瀞瑢相對人陳裴章煒在場人蔡雲卿律師調解委員趙清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謝佩真司法事務官黃世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佩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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