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進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進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邱進寶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附表受刑人邱進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9日│99年12月14日│99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7766號│99年度偵字第28494號│99年度偵字第2866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70號│100年度簡字第162號│100年度易字第70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100年3月22日│100年4月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770號│100年度簡字第16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24日│100年4月18日│100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2113│100年度執更字第2113│100年度執字第8358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