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5萬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1198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810036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該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司法警察檢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司法警察檢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