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添權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叁包(①驗餘毛重零點肆玖零玖公克、②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③驗餘淨重零點柒捌公克)及其包裝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合計驗餘毛重共拾點捌零壹壹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號被告周添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3包及甲基安非他命7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塑膠袋包裝毒品後,沾染毒品無法徹底分離,況且實務上也不可能先將塑膠袋洗淨後,才將毒品與包裝袋分別「沒收銷燬之」「沒收之」,故應一併將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時間│扣案地點│扣案名稱│鑑定結果│├────┼────┼────┼──────────────────┤│99年4月2│國道三號│1包白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日│72公里北│粉末│係海洛因無訛,驗餘毛重0.4909公克。│││向處│(100保│(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卷第48頁)││││3007)││├────┼────┼────┼──────────────────┤│99年7月│彰化市中│2包白色│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海洛因無誤││26日│山路三段│粉末│。①驗餘淨重0.24公克,空包裝重0.87公│││276巷│(99保│克、②驗餘淨重0.78公克,空包裝重0.28│││362-2號│2130)│公克。│││││(99年度偵字第7030號卷第42頁)│├────┼────┼────┼──────────────────┤│同上│同上│甲基安非│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結││││他命7包│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合計驗餘毛││││(99安保│重共10.8011公克,含塑膠袋)(99年度││││200)│偵字第7030號卷第38頁)│└────┴────┴────┴──────────────────┘
是上述白色粉末及晶體,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1、2級毒品,皆為違禁物。再被告周添權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施秀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