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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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朱仁雄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   告  高秀英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元(占用面積560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110元/平方公尺=6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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